佛山市顺德区测绘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测绘学会。英文名称为ShunDe Association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缩写为SDASM。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学会是从事测绘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测绘生产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测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团体的宗旨:本学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地方的测绘法律、法规。团结本区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和发展测绘科学技术,推广和提高测绘成果应用领域,宣传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培养和提高测绘人才素质,维护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权益,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做好测绘成果应用单位和生产单位的桥梁沟通工作,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地设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中路3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测绘领域学术交流、进一步加强与省测绘学会及各市测绘学会的联系和合作;
(二)组织参观学习新技术,帮助在职测绘工作者知识更新,提高测绘技术和学术水平;
(三)组织评选上报优秀论文、优秀测绘工程项目和优秀科研成果,定期出版内部学术刊物,开展测绘咨询活动;
(四)维护测绘市场和谐稳定发展,预防测绘技术人才流失;
(五)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力所能及的技术服务,协助推广测绘成果应用,为测绘成果应用单位做好服务;
(六)组织会员对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为顺德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应当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个人会员同时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一)在测绘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从事测绘相关专业工作,且有助理测绘(国土)工程师等以上职称者;
(三)测绘类学校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取得测绘专业(含相关专业)毕业证或学位证者;
(四)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毕业,从事测绘及相关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一定测绘学术水平和测绘工作能力者;
(五)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测绘工作能力者;
(六)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并从事测绘工作管理者。
单位会员入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顺德设有办事机构,且有稳定的测绘生产队伍和测量业绩支撑,外省测绘队伍须在顺德区测绘企业信息网登记。
(二)应用测绘成果的单位或与测绘工作相关的单位。
(三)对测绘工作做出大力支持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1、个人会员须由本学会一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2、单位会员由单位填写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个人会员证,单位会员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服务;
(四)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交流、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活动,优惠获取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五)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主要负责人;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研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
(九)表彰或奖励;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开会时间、地点由理事会决定。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团体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5%。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团体理事会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顺德设有办事机构,且有稳定的测绘生产队伍和测量业绩支撑,外省测绘队伍须在顺德区测绘企业信息网登记。
(二)应用测绘成果的单位或与测绘工作相关的单位。
(三)对测绘工作做出大力支持的单位。
(四)个人在测绘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并从事测绘工作管理者。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顺德区域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三)拟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五)决定新申请单位或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及除名,并报会员大会;
(六)表决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表决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表决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人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的理事或委托人、监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须经理事会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报理事会选举,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四)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担任。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需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社会团体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团体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本会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团体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设监事2名。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如未满届增减需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如下(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 级):
(一)会长所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二)副会长所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所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五十三条 会费在申请入会批准后按年度交纳,也可按当届任期一次性交纳。超过一年未交会费的视作自动退出本会。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三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过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29日第三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20年1月10日通过的章程同时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