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 实行财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自收自支、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长应对学会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二) 依法和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三)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核算。
(四)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民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 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收入管理
(一)经费收入来源
1、会费;
2、捐赠、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收入管理
1、学会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2、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3、学会接受社会的捐赠,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基础上,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搞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
4、学会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省厅监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和广东省地税组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民间组织统一发票》,并及时入账。
第三条 支出管理
(一)费用支出范围
l、业务活动费用支出:学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等。
2、人员经费及管理费用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职工教育费、交通费等。
3、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如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应交纳的税费等。
4、其他合理费用开支。
(二)支出审批
1、会长负责本单位一切各项财务开支的审批,3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开支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2、会议及业务接待费的开支审批
(1)举办综合性会议和活动,经办人须提前将计划及开支情况报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会长逐级签批同意后,由行政组统筹安排。
(2)一般业务接待由业务经办人向秘书长提出,安排在定点接待单位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定点单位接待的,则须向秘书长说明情况并经秘书长同意方能安排。接待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由会长审批,2000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
接待费用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3、日常办公业务经费等其他开支的审批
超过2000元以上的开支由会长审批,2000元以内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
用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4、公款借支审批
因公务或出差借款需事先提出申请,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元,由秘书长审批,如上次借款尚未结清而又再次申请借款者一般不予批准。
第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 学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账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二) 学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钱、账分管的原则,指派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 严格加强对学会的财务物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登记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符合规定报废的要按规定提出报告并说明情况经上级主管组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 财务监督管理
(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会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 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三) 学会会长直接管理财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年度要有预决算报告,每年要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届满要进行任期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会计要定期向会长提供财务报表。
(四) 要自觉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纪检、审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除认真整理和纠正外。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定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 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员。管理员主要职责是:负责学会全部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购置、领用登记、归还及报废工作。
(二)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根据规定,一般设备单价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属于固定资产,购买固定资产时必须事先书面向领导请示,按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审批、购买,凭发票由管理员进行固定资产核定登记。
(三) 固定资产领用。对流动性固定资产(如手提电脑、数码相机、数码录像机等)实行领用制度,流动性固定资产必须由管理员做好领用、归还登记工作。领用人员必须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如属人为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的,管理员须及时向秘书长反映并说明原因,报经会长处理。
(四) 固定资产归还。如有人员调出必须将流动性固定资产归还管理员,管理员做好归还登记工作。
(五) 固定资产外借。如向其他单位外借及调出固定资产事先需经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由管理员办理借用调出手续。
(六) 固定资产盘点。管理员在每季度末(逢3、6、9、12月2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对学会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并将盘点记录表报秘书长。如有固定资产出现账物不符须由最后使用人负责追回及说明原因。
(七)固定资产退回、报废。对已过使用年限损坏严重的固定资产,管理员核实后报秘书长,经秘书长、会长逐级审批同意后方能报废,并进行账面冲销。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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