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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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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测绘市场行为,加强土地房产权属登
记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土地、房产宗地测量、工程测量管理,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
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顺德辖区内从事测绘市场活动和实施测绘市场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生产单位是指取得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载明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工程测量专业范围的《测
绘资质证书》,通过顺德区测绘市场准入联审小组(下称“区
联审小组”)审核,在顺德区内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测绘生产
企(事)业单位。
测绘市场活动(业务)是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土地房产
登记发证宗地、房产测量,土地勘界图测量,各种工程开工竣
工现状图测量及1:500比例尺全要素地形地籍图动态更新修测
等已市场化的测绘活动。
测绘成果(产品)是指测绘市场活动生产的宗地图、房产
分层平面图、房产单元平面图、房产测量资料簿、土地勘界图、
工程开工竣工现状平面图、地上地下管线图、1:500比例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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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地形地籍图等各种纸质测绘图件、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
第三条 区联审小组负责全区测绘生产单位市场准入评审
工作。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下称“区国土城建和水
水利局”)是顺德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测绘行业管
理。其它部门依法定职能负责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的测绘工作。
顺德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所(下称“区测管所”)组织开
展测绘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入库、维
护和统一向社会提供测绘产品,协助区各相关测绘业务管理部
门处理测绘业务投诉。
第四条 测绘生产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
绘技术水平,执行本区的技术要求、规定、规范及数据格式,
接受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的业务监督和区测管所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本规定在顺德区范围内进行
的测绘市场活动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测绘市场准入
第六条 申请顺德区测绘市场准入的测绘生产企(事)业
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具备丙级或以上测绘资质。
(二)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必须包含工程测量、地籍测绘、
房产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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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驻顺德区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测绘及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仪器设备,必须满足房产测绘、工程测绘丙级资质的
要求,且人员相对稳定。检查员须具备测绘专业助理工程师或
以上技术职称,测绘作业员、检查员须经顺德区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考试,考试合格由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
水利局核发作业员、检查员上岗证。
(四)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规定设置服务窗口。
(五)熟悉顺德区测绘管理规定和测绘技术要求,有能力
达到顺德区测绘数据标准,接受顺德区测绘行政管理。
(六)业绩和服务质量良好,无违法违规作业纪录。
第七条 申请顺德区测绘市场准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顺德区测绘市场准入申请表》。
(二)《测绘资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办公场所及设置服
务窗口情况、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学历和职称证书、测
绘设备列表及检测资料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区联审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
料分送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经各成员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区联审
小组评分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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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顺德区测绘市场准入实行每两年一次审核制度。
逢偶数年份的11月至12月(具体时间以联审小组公告为准)接
收测绘市场的准入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条 经区联审小组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到联审小组
成员单位办理测绘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备案,并与区国土城建和
水利局签订为期1-2年的业务委托合同(视企业诚信记录而
定)。
未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委托或委托期届满未能续签委
托合同的测绘生产单位,不得在顺德区承接房产测量业务。
第十一条 经区联审小组评审合格并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
局委托的测绘生产单位的名称、办公地点、资质等级和联系方
式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及办文窗口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测绘市场的退出
第十二条 测绘生产单位有本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
之行为的,从区联审小组向社会公告取消其准入资格之日起退
出顺德测绘市场。
测绘生产单位准入期满未重新申请准入的视为自动退出
顺德测绘市场。
中途自动退出顺德测绘市场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
报告联审小组。
退出顺德测绘市场的测绘生产单位允许三个月时间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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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业务交接期。
第四章 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区测管所负责对测绘生产单位的外业和内业
测绘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过程检查,负责测绘成果的验
收、入库,并对测绘生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测绘生产单位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理委托后,需将本
单位在顺德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人员名单(注明年龄、专业工
作时间、学历、职称、工作岗位)报测管所备案。未办理委托
的测绘生产单位或未办理备案的测绘作业员、检查员完成的房
产测绘成果不予办理验收、入库。
第十四条 由区测管所建立测绘生产单位信用档案,记录
测绘生产单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投诉处理、测绘管理扣分情
况等,并定期提交区联审小组。测绘生产单位不遵守本规定第
十七条或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之情况的,将记入测
绘诚信系统。
第十五条 测绘生产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发
生工作人员调动等,应及时将有关变更资料报区联审小组、区
测管所备案。
第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测绘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爱测绘,乐于奉
献,以测绘职业为荣。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优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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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提高服务能力服务领域;在测绘活动中树立信用观念,诚
实守信,真实准确,细致及时,确保成果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依法测绘,安全生产,合
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应当增强集体意
识和团队精神,友爱互助,文明作业。
(三)自觉维护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的法定性和统一
性,严格遵守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图式和操作规程及顺德区有
关技术标准,使用顺德区统一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四)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必须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五)进行测绘作业时必须佩戴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核发
的本人《测绘工作证》。
(六)检查员要依法履行检查员职责,必须对测绘成果进
行全面细致的认真检查,现问题要及时责成作业人员改正,要
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七)检查员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及时责成作业
人员改正外,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特别严重的要报告测管所。
第十七条 测绘生产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和配合委托人、区测管所的不定期抽查和过程
检查。
(二)切实监督本单位测绘人员的测绘活动,对本单位测
绘人员在测绘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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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本单位的设备、技术和人员完成所承揽的测绘任
务,不得将测绘项目转包。
(四)每次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须派专人查验测量标
志的完好状况,若有损毁应及时报告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采取
补救措施。
(五)开展各项测量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规定格式的测绘
合同书或委托书,且委派的测量人员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六)土地房产测量一般业务,测绘单位必需在15个工作
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测绘成果;大型厂房、商住综合楼应在合同
约定时限内提供测绘成果。
第五章 测绘成果和费用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全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测绘成果资源共享
制度。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结合全区已验收入库的宗地图、房
产平面图,负责全区地形地籍图的更新,并建立全区地形地籍
图和宗地测量图资源共享信息库,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实行网络
共享。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遵守测绘成果保密规定,未经区国土城
建和水利局同意不得对外公开地形地籍图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实施前应报区国
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登记,以实现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避免重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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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测绘生产单位实施测绘前,可到区测管所申领
必要的基础测绘成果,区测管所应根据宗地测量的范围在三个
工作日内提供1:500全要素地形图图块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测绘成果必须先由测绘生产单位的检查人员
和审核人员进行过程检查和最后检查,两级检查通过后再送区
测管所办理验收、入库。宗地、房产测量等小项目测量成果的
过程检查可由工作经验丰富的作业员或办事窗口的负责人完
成并签名,最后检查必需由具有检查员上岗证的检查员完成并
签名。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入库的测绘成果,由区测管所在测
量图上加盖验收和入库专用章后方可提供委托人使用,委托人
不得使用未经验收、入库或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对验收不
合格的测绘成果,区测管所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测绘生产单位对区测管所提出的测绘成果质
量整改意见,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人员及时进
行重测、修测、补测,直至测绘成果验收合格。
测绘生产单位对测绘成果验收不合格有异议的,可向区联
审小组申请复检。区联审小组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经
国家认定的测绘成果鉴定机构对测绘成果进行鉴定。测绘成果
经鉴定确认为不合格的,鉴定费用由测绘生产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区测管所应实现对测绘生产单位完成的测绘
成果内业检查达100%,外业抽查不少于5%。测绘成果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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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对测绘生产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服务质量、
依法依规测绘情况实行扣分制度,具体的扣分细则由区联审小
组另行制订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测管所负责测绘成果质量审查、服务质量
监督、违规违法测绘的查处及扣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扣分排
名,扣分排名方法采用综合质量排名(即按各单位年扣分值、
每10万元产值扣分值和每100宗扣分值依从小到大排名的序号
之和进行排名)。区测管所在准入期结束前,负责向联审小组
提供准入单位的综合质量排名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土地房产宗地测量收费标准按照《关于申请
收取房地产测量费的复函》(顺工商物价字〔1998〕276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测绘项目收费按照《测绘工程产品价
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国测财字〔2002〕3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出台,按物价主管部
门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对用户造成损失的,
由提供测绘产品的测绘生产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补
测或重测,取消直接责任人(如作业员、检查员)的备案,一
年内不准在顺德从事测绘活动。测绘成果粗制滥造、伪造成果、
—11—
以假充真的,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吊销责任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取消直接责任人的备案,不准其
在顺德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九条 区测管所对经其验收、入库后提供使用的测
绘成果质量向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发现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
应及时更正错误,并追究有关质检人员和测绘生产单位测量
员、检查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测绘生产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区测管所予以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由测管所给予一至六
个月的停业整顿处罚:
(一)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没有佩戴区国土城建
和水利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
(二)测绘人员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进
行涂改。
(三)开展测绘活动前没有与委托人签订规定格式的土地
房产项目测绘合同书(委托书)。
(四)单位或测绘人员因服务质量差被投诉且经调查属实。
(五)提高收费价格或延长提交测绘成果时间来达到变相
拒测。
(六)凡6个月内扣分超过30分( 含30分)或10个月内扣分
超过50分(含50分)的测绘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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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测绘生产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区国土城建
和水利局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取消其责任人员的备案,一年内
不得重新办理备案:
(一)不配合区测管所进行不定期抽查或过程检查。
(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四)转包或者承接转包测绘项目。
(五)未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委托擅自从事房产测绘活动。
(六)无正当理由拒测。
(七)一年累计受到三次警告或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八)测绘原始记录及测绘成果图件、资料等责任人员不
署真实姓名或冒用他人姓名。
(九)凡6个月内扣分超过50分( 含50分)或10个月内扣分
超过80分(含80分)的测绘生产单位。
第三十二条 测绘生产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区联审小组
取消其准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情
节严重的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吊销其测绘资质;有以下(一)至(五)条行为的直接责任
人,不得在顺德从事测绘活动: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国家标准、
规范和规定。
(二)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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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四)一年内累计无正当理由拒测三次(含)以上。
(五)被责令停业整顿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一年内因顺德测绘市场问题被扣满100分。
(七)在顺德测绘市场业务以外的其它测绘活动中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行为。
(八)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验收
不合格的。
(九)在准入期内《测绘资质证书》失效的。
第三十三条 测绘生产单位的检查员、作业员有以下行为
的,不得在顺德从事测绘活动:
(一)不配合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所进行不定期抽查或过
程检查。
(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检查员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
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四)检查过的测绘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或伪造测绘成果的。
(五)检查过的测绘成果面积测算存在错误,造成重大损
失的。
(六)在测绘业务以外的其它测绘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的行为,或不履行检查员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 测绘生产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14—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测绘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
财物或其他好处,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
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并调离原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列出的其他测绘市场业务的管理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联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佛山市顺德
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暂行规定》(顺测准联〔2011〕2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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